证券代码:000089 证券简称:深圳机场 公告编号:2023-011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资料图)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2月8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2
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时间为2023年2月8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总数为1,211,445,9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9.07275%,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
投票。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共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168,305,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股东为13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140,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2.10362%。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1,185,608,945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权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1%。
其中,出席会议的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
表决情况为:同意17,313,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40.12339%;反对
股东所持股份0.0002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赖轶峰、宁昱彤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
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