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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6月7日发布《关于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
北京市住建委介绍,自《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共有产权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对于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稳控房地产价格和有效满足无房家庭住房需求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目前,39个项目已陆续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在前期工作中,有部分购房家庭询问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及上市交易细则,《暂行办法》虽规定取得不动产权证书5年内原则上不得上市,但部分家庭因家庭情况发生变化要求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回购意见。为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再上市等相关管理工作,促进共有产权住房良性循环,同时满足购房家庭的切实需求,北京市住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明确回购条件及方式。《征求意见稿》提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5年的,不允许转让房屋产权份额。购房家庭因家庭成员患大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确需转让房屋产权份额的,产权人向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共同签约的代持机构回购。因家庭成员患大病以外原因申请回购的,区住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区分局、区民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审议,经审议属于确需转让的,由共同签约的代持机构回购。
细化上市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提出,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转让所购房屋产权份额。产权人就房屋产权份额转让事宜与新购房家庭达成一致后,通过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新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原稿件链接:http://www.ce.cn/cysc/fdc/fc/202306/08/t20230608_38580618.shtml责任编辑:牛宇航